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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双减”工作怎么做 请收下这份指南!

2021-09-26来源:桂林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阅读量:2624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桂林市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意见》《桂林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的实施方案》《桂林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指导、帮助各地各校有效解决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特制定本指南。

《桂林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指南》要求,课后服务实行“5+2”模式,每天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3个学科。原文如下:

一、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1.各义务教育学校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是指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作业管理制度,给学生布置的作业均经过学科组、年级组统筹,合理安排作业结构和用时,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2.义务教育学校各班级(除小学一、二年级外)教师在布置当天书面家庭作业时,要在教室内指定位置公布作业内容和参考完成时间,以便班主任统筹协调每天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3个学科、当天无课的学科不布置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各年级学生完成作业不超过规定的时间等。

3.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据《桂林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语文等12个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参照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义务教育各学科作业设计案例,以学科教研组和年级为单位,引导教师进一步明确和把握好作业设计的依据、形式、难度,规范作业设计流程,创新作业设计模式。

4.学校要把作业研究作为校本教研的重要内容,在充分了解学情的基础上,突出作业研究在备课环节中的地位。

5.在布置作业时,教师要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合理布置作业,作业的内容和形式要体现五育并举的要求,要坚持“零起点”教学,按照学生实际和学习内容布置系统性、多样性、趣味性的书面作业、实践性作业和探究性作业,积极探索布置跨学科综合性作业。

6.提倡教师布置作业之前试做学生作业,以确保作业难度水平与课程标准要求一致且数量适当。

7.教师在布置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书面家庭作业时,要兼顾“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天布置的书面作业不得超过3个学科”“当天无课的学科不得布置书面作业”等要求,进一步压减书面家庭作业的总量和时长,确保假期每天小学一、二年级无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少于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少于90分钟。

8.教师不得使用不恰当的语言或符号批改、反馈作业。坚决杜绝作业只布置不批改、作业批改方式随意、作业评价方式单一或无针对性等现象。

9.教师在批改作业时要善于发现学生的发展与进步,使用指导性和激励性评语,引导学生增强信心和自我改进。

二、提升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水平

1.开设课后服务的学校应包括所有公办、民办的城市、县城、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乡镇以下的村小学及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校统筹开展课后服务。

2.寄宿制学校课后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不得向寄宿制学校学生及非寄宿制学校的校内寄宿学生收取与课后服务相关的任何费用。对于寄宿制学校中的走读学生,可参照非寄宿制学校管理,并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方式开展课后服务。

3.寄宿制学校(含非寄宿制学校的校内寄宿学生)、乡镇以下的村小学及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开设课后服务情况不纳入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统计范畴。

4.课后服务实行“5+2”模式。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例会不得与课后服务相冲突。课后服务开展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小时,具体服务时间可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弹性确定,确保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5.学业辅导服务以学生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和教师个别辅导、答疑等学习活动为主,不得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集体开展预习复习、试卷讲评、考试测验等各项教学活动。各校各年级和班级每天必须至少开展1个小时(或学时)的学业辅导服务,确保小学生在校内完成全部书面家庭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家庭作业。

6.素质扩展服务以文艺、体育、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为主。严禁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

7.学业辅导服务由学校教师组织实施,不得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学科类课后服务。非学科类素质扩展服务可在学校师资力量不足且学生有需求的前提下,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中引入师资参与开展课后服务。

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9.学校应引导、动员全校教职工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行政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科任课教师应全员参与并分担课后服务工作。

10.在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时按照每生每月120元的预收费标准告知家长,由家长和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课后服务。待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出台后,再按照规定的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已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11.每月120元的课后服务预收费包含上学日每天2个小时(或学时)课后服务(学业辅导服务和素质扩展服务)所有费用,学校在开展素质扩展服务时不得以场地费、耗材费、器材使用费、水电费等名目收取额外费用,也不能以第三方社会机构名义向学生家长收费任何费用。

12.初中学校在上学日开设晚自习的,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三、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㈠重新审核登记,大大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1.统一收回办学许可证。9月24日前,收回所有学科类(含兼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原办学许可证。

2.重新审核认定。9月30日前,对符合办学标准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对兼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剥离其学科类培训业务后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并重新核发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办学标准的学科类(含兼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依法关停、取缔。

3.重新登记。10月20日前,经重新审核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4.修改完善章程和管理制度。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时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培训。

㈡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1.9月24日前,市、县两级要成立专家委员会,并建立监督举报平台,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进行科学辨别,接受社会监督。

2.市本级建立交办、督办机制,将举报线索移交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规行为发生地查处,督促其按时办结并将办结结果反馈。

㈢查处违规培训行为

9月24日前,各县(市、区)召开辖区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宣传解读政策要求,部署专项治理工作。9月30日前,建立以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在10月底前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并将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曝光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各县(市、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查处以下内容:

1.培训时间不合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

2.师资管理不规范。包含但不限于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聘用外籍教师,聘用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3,未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情形。

3.违规开展教育教学。包含但不限于选用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教材,使用境外教材和境外课程,超标超前教学,布置作业,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等情形。

4.违规收费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未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数量与收费人数不一致,合同约定收费金额与实际收费金额不一致;一次性收取的学费超过3个月或者60个课时;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的学费不及时存入对公账户等情形。

5.不诚信经营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发布与实际不符的虚假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或夸大机构和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未按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偷逃税等情形。

6.办学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包含但不限于办学场地建筑安全、消防、安防、卫生、用电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未经规划建设审批擅自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以及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后办学场地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等情形。

7.疫情防控落实不力。包含但不限于未按要求对师生员工健康状况、行程去向、病例接触史等进行排查、监测,未对出入人员进行测温检查、健康码检查,未定期对办学场所进行保洁和消毒,未保持办学场所通风和清洁等情形。

8.非法经营校外培训。包含但不限于证照不全(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育咨询机构、家教服务机构、托管机构、文化传播机构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学科类培训,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黑”培训机构、“黑”培训班等情形。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停止办学,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查封取缔无证照“黑”培训机构、“黑”培训班。

㈣加强督导检查,做好总结提升工作

1.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属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做好对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抽查和督促指导工作;市、县两级“双减”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收集典型案例,提炼工作亮点,形成工作总结。

2.坚持常态化日常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报工作,动态更新黑白名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规范使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

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及注销办理流程图

来源:桂林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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